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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跟蹤糾纏最高可處3年徒刑

2018/5/1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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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警方認有糾纏行為可核發警告命令;若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行為人違反防制令,最高處3年徒刑或併科30萬元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提案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因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王育敏等人提案草案名稱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楊鎮浯表示,法案名稱保留,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維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才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縣)市則為直轄(縣)市政府。

所謂「糾纏行為」是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家屬、親友等人,反覆監視、跟蹤他人行蹤,使用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干擾,或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濫用個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等,使人心生不安,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

條文明定,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後,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若調查期間,有明顯事證認定被害人有再受糾纏行為侵擾之虞,警察機關得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

警察受理報案後,若認為民眾正遭受糾纏行為侵擾,警察得即時勸阻或制止行為人,必要時能逕行通知行為人到警察機關接受調查。若被害人有受糾纏行為急迫危險時,警察機關得逕行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

條文明定,警告命令從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2個月,屆滿後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申請延長,最多延長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在法院核發防治令後,警告命令就失去效力。

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為有糾纏行為,對行為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若違反警告命令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若行為人因違反警告命令遭處分後的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且防制令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而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以2年為限。

若行為人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鄭雪文)1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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