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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 鄉鎮可提案調整

2018/5/17 15:16(5/17 15: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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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提供未來調整行政區劃的法源依據。草案規定行政區劃可「由下而上」提案,也就是鄉鎮市區也可提案啟動行政區劃。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午在院會中表示,建立公開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並賦予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工作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今年施政三大主軸「均衡台灣」的重要配套。未來將配合其他相關法案推動及制度,解決當前地方治理困境,改善城鄉落差及資源分配失衡等問題。

根據內政部資料,行政區劃是指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劃定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各級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的範圍。

內政部指出,目前台灣行政區域計有6直轄市、16縣(市)、368鄉(鎮、市、區),行政區域間規模差距甚大,且直轄市未能肩負起「領頭羊」角色,帶動整體區域發展,反而對於周邊地區有強大磁吸效應,使周邊縣市陸續產生留才不易、財政狀況欠佳及施政效能難以有效提升等問題。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上午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台灣城鄉差距不斷擴大,有些鄉鎮市區的人口落差很大,導致治理或行政效率上有困難,直轄市或部分縣市對鄉鎮市區的重新整理,有明顯迫切的需求,但是缺乏遊戲規則,未來立法後將可提供法源依據。

花敬群說明,行政區劃法草案明定行政區劃計畫的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及實施等程序,本質上是一個程序法,對行政區域調整後的業務、財產交接移轉,做原則性規範。

草案規定,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2種方式併行,由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為了廣納社會各界意見,草案也規定,人民及團體可在行政區劃提案前或審議時,透過民意調查、參與公聽會或主管機關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審議會議等形式表達意見。

花敬群說,行政區劃法經過長期討論,過去外界一直用很政治的態度來看這個立法,反而一直忽略對於它本身要提供的行政或地方自治的調節功能。這次立法「跟過去最大的不同,是態度不一樣,不用政治的角度去思考他,而是用需求的角度思考」,用平常心盡快完成立法。

花敬群強調,目前沒有行政區劃一定要調整的實質計畫,只是讓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跟鄉鎮市區有調整需求時,能夠有法源依據。

他表示,立法通過後,第一階段可能是直轄市,特別是過去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因為鄉鎮市區規模落差太大,需要作重組,地方政府將有法源可以執行。(編輯:張良知)1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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