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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5年累犯違規 不分汽機車

2014/8/1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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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駕駛人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

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修正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裁決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駕駛汽車或機車酒駕違規次數會分開計算,但不論汽車或機車酒駕,均列入駕駛個人違規紀錄,所以違規次數都會合併計算。

裁決所表示,魏姓男子民國100年5月騎乘機車被舉發酒駕違規,又於103年3月酒駕。魏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修正後法令是在102年3月1日施行,5年內2次應於施行後開始起算,並非追溯施行前違規事項;且前次是機車,另次是汽車,不應吊銷汽車駕照而要求撤銷處分。經法院審理,認定原處分無誤,判決魏男敗訴。

裁決所呼籲,酒駕處分重,酒駕再犯處分更重,駕駛在飲酒後切勿有駕車的違規行為,以確保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10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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