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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被重判 屏東市長林亞蒓批株連九族

2017/4/19 20:12(4/20 08: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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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19日電)屏東市長林亞蒓與配偶藍俊良詐領公款,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16年徒刑,將被停職。林亞蒓批評法院另創法律,「將古代株連九族,罪及妻孥的律令重新復辟」。

延伸閱讀》屏東市長將被停職 近千萬貪污所得沒收

林亞蒓與配偶藍俊良因詐領政府社團補助款新台幣959.8萬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各判16年徒刑,同時所貪得款項959.8萬元都將沒收。屏東縣政府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止林亞蒓市長職務,同時派員代理。

林亞蒓今天請假,上午還到屏東市慈鳳宮拜拜,下午派機要秘書戴全厚聆聽宣判,在宣判後以新聞稿表示,針對屏東地院的判決,她深表遺憾與不公,「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僅憑藍俊良是他的夫婿,對藍俊良的違法行為,太太怎會不知情的推論就入人於罪。」

新聞稿中指出,「法院竟然另外創設法律,規定夫妻間必須負特別的注意義務,不僅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更將古代株連九族,罪及妻孥的律令重新復辟。令人無法想像。」

新聞稿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明定犯罪事實,應依具體證據認定,不能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因此,針對這種只憑推論的違法判決,林亞蒓將上訴爭取清白。1060419

屏東市長夫妻涉貪 一審各判16年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19日電)屏東市長林亞蒓在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配偶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利用縣議員職務向縣府詐領社團補助經費200多次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夫妻倆各被重判16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林亞蒓則是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兩人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自民國92年至95年間與林亞蒓共同設立5個協會,而林亞蒓自民國95年起至民國103年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藍俊良共同利用林亞蒓縣議員身分向縣府詐領民間團體補助款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供兩人花用。

林亞蒓和藍俊良在法庭上都辯稱,對於藍俊良申請社團利用縣議員建議箋向縣府申請款項的事,林亞蒓都不知情,且議員建議權不是議員法定職務,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但法官調查認為,林亞蒓確實有質疑藍俊良未合法舉辦活動,但林亞蒓仍持續對藍俊良補助款申請照單全收,沒有控管,顯然對藍俊良虛設社團及詐領行為不意外,而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的實務上運行方式,都是以縣議員建議箋作為補助必要文件。

法官指出,林亞蒓和藍俊良將5個協會設在自己的住宅,藍俊良並用詐取的補助款買音響2套、冷氣5台、淨水設備2組、免治馬桶4套。

審判長莊鎮遠表示,林亞蒓和藍俊良之所以被重判,是因為橫跨連續犯新舊法,民國95年7月1日起,連續犯廢除,改為1罪1罰,藍俊良前後詐取款項200多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因此,各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10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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