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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6公務員被記大過 懲處原因均為酒駕

2018/8/8 19:45(8/8 21: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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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8日電)審計部花蓮審計室於花蓮縣總決算審核報告稽察違失中指出,106年度全國各縣市政府共有16人遭記大過,全在花蓮縣政府,遭懲處原因均為酒駕。花蓮縣府表示,公務員有酒駕情事,絕不寬貸。

花蓮審計室表示,各機關人員及有財務上違失,經通知查明處理,於106年度陳報監察院備查者有5件,受處分人員共有89人次,其中記大過16人次、記過18人次、申誡55人次。

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楊一芳表示,此16件遭記大過懲處事件均屬酒駕事件。

花蓮縣政府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酒駕零容忍政策近年來已普獲社會認同,也多次函告凡公務員有酒駕情事,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議處,絕不寬貸。

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查察,被記大過人數共有16名同仁,其中有11名為花蓮縣境鄉、鎮、市公所(含清潔隊)同仁違規,另有3名為學校同仁,縣政府有2名同仁違規。另因審計部台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於106年函覆審計部,因而列於106年度計算。(編輯:張芷瑄)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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