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週刊指控霸凌 林韋君獲賠確定

2014/7/27 18:55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藝人林韋君控告壹週刊指她國中時期霸凌學妹、擅自將她照片修圖為薄紗清涼照。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林韋君獲賠75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林韋君控告壹週刊在民國100年1月間以「讀者爆料林韋君國中霸凌學妹」為標題,不實報導指她在國中時期有帶跟班並霸凌他人並擅自以電腦修片的方式,刊登林韋君裸露,未穿著衣物,僅以淺藍色紗巾遮掩重要部位的照片。

林韋君認為壹週刊侵害她的肖像權及名譽權,造成她精神痛苦,提告求償新台幣200萬元。

壹週刊則主張,撰文者有向學妹採訪求證,至於刊登的照片則是林韋告在99年9月、10月間應壹週刊邀約所拍攝的系列照片,林韋君在拍照前,就知道照片會刊登,屬經原告同意而公開,不論有無經過修圖,都沒有侵害林韋君肖像權的問題。

一審法院勘驗照片後認定,照片原圖林韋君是穿著比基尼泳衣,遭修圖方式去除後,則呈現出裸身、僅以薄紗遮住重點部位供人拍照的效果,壹週刊未舉證證明曾經獲林韋君同意而修圖,確實不法侵害肖像權。

法官認為,壹週刊僅單憑爆料者的爆料內容即率爾報告,未盡新聞工作者最基本的合理查證義務,因此判壹週刊應賠林韋君75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1030727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