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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求償 法院判大統賠9100多萬

2015/5/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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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2日電)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3700多名消費者集體向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高振利求償3億多元,彰化地院判賠9100多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財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3700多名消費者,向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董事長高振利、大統長基食品廠調配室課長溫瑞彬、調配室員工周昆明提告,索賠新台幣3億多元。

地院法官認為,大統長基食品廠在高振利擔任董事長期間,在製作純橄欖油時加入銅葉綠素、製作橄欖油、紅花籽油等8大類油品時,有摻偽、假冒行為,明顯存在瑕疵,不符今日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被告大統公司應與高振利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書指出,3700多名消費者中,購買含8大類油品的消費者有2840人,屬於8大類油品購買價格總計為195萬2128元,另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原告就8大類油品關於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向被告大統公司請求585萬6384元。

至於在非財產損害部分,原告主張購買8大類油品的消費者,依修正後的食安法規定,每人請求2萬元以上財產損害賠償。不過,由於原告已提出購買8大類油品的消費者姓名、購買油品種類及單價等,購買金額已確定,原告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消費者另受有其他財產損害而無法確認損害額。

地院法官認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的金額,依消保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消費者如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法院可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法院審酌非財產上損害額,受有相當於1萬元之非財產損害,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3倍懲罰賠償金即為8520萬元。

判決書說明,高振利以及大統長基食品廠應就財產上損害給付原告585萬6384元,非財產上損害含消費者保護法所定3倍懲罰賠償金,給付原告8520萬元,合計9105萬6384元。至於原告要求大統員工溫瑞彬、周昆明連帶賠償部分,因2人為受僱者,非企業經營者,應予駁回。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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