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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廷鞋砸劉政鴻案 法院:有罪但免刑

2015/6/25 11:24(6/25 11: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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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5日電)聲援大埔案的學生代表陳為廷,被控102年9月間向當時的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陳為廷雖構成強暴侮辱罪,但其情堪憫,免除其刑,全案判決確定。

陳為廷、林飛帆等7人被控2013年9月18日向劉政鴻丟鞋等案,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丟鞋砸中劉政鴻的陳為廷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1萬元罰金、球鞋沒收,其餘6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但免刑。法院判決認為,審酌相關卷證,可確認陳為廷丟鞋,並非基於個人恩怨,而是出於長期關注大埔拆遷事件,與拆遷戶張家緊密關係猶如家人,藉此反擊劉政鴻不當作為,「其情尚非不可憫恕」,依刑法第61條判陳為廷有罪,但免刑。

至於一審判決宣告沒收的球鞋,台中高分院表示,「沒收」在刑法屬從刑,必須依附於主刑,二審免刑判決確定後,因沒有主刑也就不會有從刑,沒收的鞋子會發還。10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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