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機場捷運BOT案 林陵三不懲戒

2015/9/4 18:01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4日電)前交通部長、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因桃園機場捷運BOT案遭彈劾,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議決,林陵三不受懲戒。

監察院2月間針對本案彈劾林陵三和前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何煖軒。監察院認定,兩人明知長生公司無法與交通部簽訂「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興建營運合約,並無可歸責於交通部的事由,交通部依約沒收長生公司所繳交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億元於法有據。

彈劾案由指出,但兩人遭到蔡茂寅等人設局誘導,在應返還履約保證金的仲裁判斷後,罔顧交通部法規會提出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的意見,怠於起訴救濟,而迅速還款,不思保全債權,此後也不追訴長生公司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使國家承受巨大損失,因此提案彈劾他們。

全案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會考量相關事證後議決兩人不受懲戒,認定無法證明林陵三和何煖軒配合業者挑選易掌控的仲裁人。由於仲裁庭已判斷責任歸屬長生公司,交通部考量提告撤銷仲裁的敗訴率高,因此未採行,這未逾越行政裁量權。

此外,交通部當初和長生公司簽立籌備合約時,林陵三和何煖軒還沒當交通部長、高鐵局長,籌備合約的仲裁條款已載明雙方得以仲裁解決爭議,且雙方皆不採任何法律爭訟程序,因此兩人不追訴長生公司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缺失。104090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