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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上訴 彰檢提九大要點

2015/12/1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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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0日電)彰化地檢署針對頂新案提出上訴,檢方提出越南大幸福為飼料商,而且沒有合法來源證明、攙偽假冒理由自相矛盾等9大項。

針對彰化地檢署針對頂新案提出上訴,彰化地院表示尊重,而法院尊重合議庭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所為的獨立審判。

彰化地檢署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頂新案提出厚達140頁的上訴書,為了說明上訴書內容,檢方製作30多頁的簡報,向媒體說明上訴書的內容。

檢方將上訴書內容整理成9大點:1.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從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予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做為食品。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油脂,均做為飼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並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後,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

6.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樣本不同,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油脂經檢驗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製造。

8.原審判決縱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1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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