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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蒨蓉與被害人和解 法院判緩刑定讞

2016/6/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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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藝人李蒨蓉去年在台北開車撞傷一名身障騎士,法院二審考量她與被害人和解,今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40天,緩刑2年定讞。

阿帕契風波後,李蒨蓉去年4月駕駛休旅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和東興路口,不慎擦傷古姓身障機車騎士,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李蒨蓉。事後,台北地院簡易判決,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李蒨蓉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古男不服而提起上訴。雙方在5月間以新台幣71萬元和解,古男同意撤回上訴及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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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合議庭日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檢方認為一審判太輕而提起上訴,希望從重量刑。李蒨蓉當庭認罪,請求宣告緩刑,自述家境小康,家庭收入來源是丈夫。

合議庭審理後考量,李蒨蓉無前科,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對方也無意追究,因此判處她拘役40天,緩刑2年,全案定讞。1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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