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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案起訴3被告 雄檢未具體求刑

2016/8/29 15:12(8/29 15: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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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9日電)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案,高雄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飛彈中士高嘉駿等3人。不過,檢方並沒有對3名被告具體求刑。

檢察官認定金江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均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飛彈中士高嘉駿涉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刑法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2項過失毀損武器罪等罪嫌,都提起公訴。

檢方並沒有對這3名被告具體求刑。法界人士指出,刑法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1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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