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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決議 檢察長介入個案須有書面

2017/5/10 15:04(5/10 15: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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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天決議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為確保檢察一體不被濫用,檢察首長在案件指揮部分,應有書面的執行依據,否則可送個案評鑑。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在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在會中做出多項決議,包含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須比照司法院的人審會,17人出席,有15人投票贊成。

瞿海源說,決議通過,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遭到濫用,檢察首長執行個案指揮監督時,應以書面為之,若未提出書面,就構成個案評鑑的事由。

另針對檢察官偵查中強制處分權部分,瞿海源說,會中進行熱烈討論,認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限制出境)及第三人的私密部位外觀檢查及侵入性檢查(例如抽血檢驗)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

此外,針對前次開會所做決議,也提出改革方案結論,包含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以增進其效能;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評鑑委員會調查及審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保障;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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