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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同婚直接登記 行政法院:尚無明文立法

2017/10/12 12:54(10/12 12: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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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戶政事務所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今天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方敏與林于立於民國103年8月1日申請同性結婚登記,被戶政機關以不符民法對於婚姻定義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而拒絕。

方敏與林于立訴願遭駁回,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判令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對於兩人結婚登記案,作成准許結婚登記的處分。

行政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的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的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戶政事務所所持理由,已經解釋認定違憲而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至於法院能否在釋字748號所規定的二年修法期間內、或相關法律修正前,直接判決戶政事務所准許方敏與林于立的結婚登記。法院則認為,同性別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的情況下,無從命戶政事務所直接准許結婚登記,因此駁回請求。

法院指出,「二年內修法之義務」是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也不是法院可以在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也陳稱在制定或修法之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1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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