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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涉逃稅連補帶罰 大法官:不違憲

2017/10/2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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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朱男進口越南蝦仁被查出虛報貨物價值及逃漏稅等,「連補帶罰」新台幣615萬多元;朱男認這些是同一行為不應二罰,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各種稅款申報屬不同行為,判定不違憲。

司法院公布的新聞資料指出,朱男的通商行委由其他報關行在民國97年從越南進口一批冷凍蝦仁,但遭當時的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人員發現,這批貨物的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內容不符,有繳驗發票、虛報貨物價值及逃漏稅等情況。

因此,高雄關稅局對朱男追徵漏繳的進口稅費213萬多元,也分別對朱漏報的進口稅額、營業稅額處罰2倍及1.5倍罰緩,共402萬元。

朱男不服這個結果,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101年12月判朱男敗訴定讞,朱得連補帶罰615萬多元。

朱男主張,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時引用的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談到,進口人填寫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進口稅、貨物稅與營業稅等項目後遞交給海關,才算完成申報,實際上算是3個申報行為,而非1個行為,但這個決議已牴觸比例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開會後贊同上述聯席會議決議內容,也認為按照相關法令,3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不同的規範及處罰目的,分屬不同領域,得分別處罰,認定這決議沒有違反憲法意旨,並於今天做出釋字第754號解釋。

大法官也認為,國家基於不同租稅管制目的,對於行為人進口貨物未據實申報時,固然得依據相關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目的,但要注意這不應對人民的負擔過苛,以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精神。1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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