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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桌球館噪音擾鄰求償 二審改判免賠

2017/11/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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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黃姓男子一家三口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樓下桌球館音量不得過高,並支付賠償金,一審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桌球館噪音並未超出管制標準,今天改判桌球館免賠。

台北市光復南路一處大樓的黃姓男子向法院主張,2樓桌球館因球員打球喧譁叫囂、不定時跳躍與擊球瞬間的衝擊力,產生不規則噪音,嚴重影響住在3樓的黃家一家三口作息,甚至出現頭痛、失眠、焦躁等症狀。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桌球館陸續傳出突發噪音,最高超過40分貝,雖未超過法規規範的57分貝,也不是連續性噪音,但專家意見指出,無論噪音為突發或連續,超過40分貝都會對人體造成影響,以一般社會觀念而言無法忍受。

一審判決,桌球館林姓負責人各賠償黃家3人新台幣1萬元,並要求桌球館音量上午9時至晚上9時不得超過全頻35分貝,低頻25分貝,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不得超過全頻25分貝、低頻15分貝。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噪音是否妨害鄰人居住安寧,應以噪音管制法所規定的管制標準為準,檢測結果顯示桌球館產生的全頻噪音並未超過管制標準,低頻噪音則曾於短暫時間略為超標。

高院表示,兩家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都顯示桌球館產生的音源對黃家產生的噪音增量或衝擊音與背景音量相較,分別未逾10分貝及20分貝,依常人而言應不至於感到噪音干擾或使人受到驚嚇,認定桌球館音源侵入黃家程度尚屬輕微。

判決指出,桌球館產生的音源侵入程度輕微,不構成侵害黃家人的居住安寧,黃家請求音量限制與賠償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1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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