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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官員私裝GPS查案 判拘50日定讞

2017/12/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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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將GPS追蹤器偷裝在貨車底盤,二審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藉由此案,首度針對行車資訊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提出見解,認為就行駛於道路上的車輛本體而言,屬於公開活動,但對車內人物而言,因使用人經由車體隔絕,確保不欲人知的隱私,車輛的位置與移動訊息,等同車輛使用人的行動訊息,應屬非公開活動。

最高法院也認為,以GPS追蹤車輛不受時空限制,範圍涵蓋私人場域,經由分析比對長期蒐集的大量位置資訊,即可窺知車輛使用人的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嚴重侵害車輛使用人的隱私權。

至於偵查機關是否可用GPS做為調查工具,最高法院則採用與日本及美國法院相同的見解,認為偵查機關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是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的偵查,屬於強制偵查手段,如果沒有法律依據,自屬違法不應允許。

王育洋為調查私菸案,民國103年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竊錄貨車行蹤等資訊。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王育洋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並不違法,不起訴。陳姓男子聲請再議遭駁回,轉而聲請交付審判獲准。

高雄地方法院判王育洋拘役40日,緩刑2年。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王育洋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日,緩刑2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1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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