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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炸彈客自炸受傷 二審判刑15年

2017/12/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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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闕姓男子去年清晨不慎引爆手榴彈,炸傷右手,社區保全前往察看,遭闕男威脅。高院二審今天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他15年。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闕男民國104年間取得制式MK2手榴彈2顆、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的改造金屬槍管等,並分別藏放在新北市住處、車上及在汐止承租的迷你倉庫內。

闕男去年3月至5月間製造具有殺傷力的土製炸彈;5月11日凌晨5時從汐止的迷你倉庫,取出改造步槍、子彈及手榴彈時,不慎引爆其中1顆手榴彈,炸傷自己右手。

爆炸聲驚擾「水蓮山莊」社區住戶報警,社區保全前往察看,卻遭闕男以仿造步槍喝令幫忙將子彈等拿到車上。警方獲報將他逮捕送醫。

高院合議庭審酌闕男持有槍枝、大量子彈及手榴彈2顆,並製造殺傷力強大的TATP爆裂物,對他人生命、身體產生極大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考量他無前科,依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執行15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另涉竊盜罪判處拘役50天;強制罪判處5月,可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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