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鶯歌鎮代收回扣 判刑12年定讞
2017/12/27 16:42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前鶯歌鎮鎮民代表吳坤池被控夥同前鎮長蘇有仁護航廠商取得標案,並收取廠商回扣。最高法院今天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吳12年徒刑定讞。
吳坤池自民國91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擔任鶯歌鎮民代表,具有議決鶯歌鎮公所預算的職權,他同時也是一間營造公司的投資人。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吳坤池自91年8月至94年5月間,涉嫌與時任鶯歌鎮長的蘇有仁、建設課、發包室人員共同犯罪,由蘇有仁指示水利技師顏志和負責規劃與審定工程。
吳坤池等人以內定廠商或使用特定廠商材料等方式綁標或圍標,再以工程總價6%至15%不等比例,連續向廠商收取回扣;吳坤池總計在25件道路、排水等工程案,收取回扣新台幣356萬1840元。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吳坤池犯行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諭知沒收犯罪所得356萬1840元。
案經吳坤池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吳坤池判刑12年確定,蘇有仁、顏志和則另案審理中。106122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