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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屋損求償 二審市府賠25萬確定

2018/1/2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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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日電)發生於民國103年高雄氣爆案,受災戶林陳錦鈴提告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65萬元。高雄高分院今天判決,認高雄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應賠25萬多元確定。

這是高雄氣爆案高雄市府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判決的第一起敗訴案。

林陳錦鈴位於苓雅區住宅因高雄氣爆損毀提告國賠,主張市府為道路主管機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為排水箱涵興建工程主管機關,於1991年設計排水箱涵及辦理道路排水工程招標時,曾發現箱涵預定埋設路線與凱旋三路地面下管線抵觸,卻未依當時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達成管線遷改結論要求中油遷改,反而將管線包覆在箱涵內,導致發生氣爆。要求賠償屋損修復費35萬多元及健康受損等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氣爆發生原因為包覆於排水箱涵內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包覆層破損,第二層保護層陰極防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終至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而出現破損和氣爆,高雄市府有缺失應負賠償責任。

高雄市府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駁回上訴,判決應賠償25萬多元;林陳錦鈴未提出健康權受損相關證據資料,求償慰撫金30萬元被駁回。

高市仁大工業區李長榮化工管線103年7月31日深夜丙烯洩氣未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導致地下管線洩露點高市凱旋、二聖路口及附近路段接連發生氣爆釀災,造成32人死亡、逾300人輕重傷。1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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