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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強制執行須扣除債務人生活必需

2018/5/2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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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規定債權人要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人應先扣除新台幣1萬9388元。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很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3,讓卡債族無以為繼,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因此接獲許多民眾陳情。

他說,原本提案希望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但與司法院協商後,接受三讀修正通過的版本。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這部分的規定沒有變動。

但第122條新增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這項計算基準,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曾銘宗說,依照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強制執行應該先扣除最低生活費的1.2倍,目前台北市為1萬9388元、新北市為1萬7262元,然後再去計算1/3的強制執行金額,如果有扶養眷屬者,還可以按照比例加倍,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權益。

全案立法院會上午順利二讀、三讀。(編輯:溫貴香)1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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