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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判賠20萬元確定

2018/8/8 17:20(8/8 18: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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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前台聯黨立委黃文玲不滿立委段宜康指她與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向法院起訴求償。二審判決段宜康應賠償新台幣20萬元並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在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發文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

黃文玲求償主張,當年她以無黨籍身分,與民進黨籍魏明谷、國民黨籍林滄敏等人競選彰化縣長,段宜康的文章足使選民對她是否收受蕭景田非法資金產生懷疑。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段宜康發表與查證結果顯不相當的言論,指稱黃文玲與對立陣營候選人同受對立陣營金主金錢支助,致黃文玲在社會上的政治誠信及人格評價受貶損。

高院認為,段宜康並非完全沒有查證,但仍有過失而導致黃文玲名譽受損,應賠償黃文玲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將道歉啟事刊登在他的個人臉書首頁,以回復黃文玲名譽。

案經黃文玲、段宜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兩造上訴確定。(編輯:翁翠萍)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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