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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脅迫報案女子口交 判刑4年6月定讞

2018/8/2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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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前新北市警察局蔡姓員警涉嫌到一名報案女子家中,脫褲強迫她口交。二審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強制性交罪,判蔡男4年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蔡姓員警在民國104年5月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檢舉販毒案件,隔天竟依報案人個資私下到女方家,脫褲強迫對方口交得逞;女子事後提告,蔡員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蔡姓員警4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蔡姓員警辯稱與女子合意性交,並以辦案績效良好,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宣告緩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審酌蔡姓員警是執法人員,竟假借職務上機會犯案,危害女子身心健康至鉅,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的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惡性非輕,原審判處蔡員4年6月應予維持,並在去年12月駁回上訴。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法院見解,近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編輯:張銘坤)1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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