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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洩漏愛滋病情 護理師二審改判無罪

2018/8/2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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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0日電)林姓男子懷疑衛生所張姓護理師,洩漏他患有愛滋病給父母知情,提告妨害秘密,張女一審被判處5個月徒刑,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沒有直接證據指出張女洩漏,改判無罪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稱愛滋病),民國105年1月22日晚間12時多,林男要去父親房間時,聽到父母在談論他罹患愛滋病,林父說是林男任職的補習班許姓老闆,在林男離職後通知的,林男懷疑有人洩漏病情。

林男認為,台中市一家衛生所的張姓護理師女兒,是他在補習班教舞蹈的學生,因張姓護理師負責訪視個案業務而得知林男患愛滋病,懷疑張姓護理師洩漏病情給補習班業者,因此向張姓護理師提告妨害秘密。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查出,補習班許姓業者105年1月間與林父相約對談,許女先問林父是否覺得兒子是同性戀,再提出有家長在衛生所擔任護理長,暗示林男患有愛滋病,林父事後到衛生所找鄒姓護理長,得知張姓護理師的女兒曾在林男任職的補習班上課。

林父事後透過電話與張女連繫,質問是否洩漏給許姓業者,張女表示,「我不會忍到他離職後才講出去」、「我是保密很久,也拜託許姓業者不要跟別人講」,檢方依據電話錄音、證人證詞將張女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台中地院法官一審判處張女5個月徒刑。

案件經張女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補習班許姓業者出庭表示,當時只是懷疑林男患有愛滋病,用家長是護理長來向林父套話,並沒有人向她洩漏;張女則表示,沒有洩漏林男患有愛滋病的事情給任何人。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不能依據告訴人的推測,或是電話錄音內容就認定張女洩漏消息,依照刑法「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張女犯行,改判無罪定讞,不得上訴。(編輯:翁翠萍)1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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