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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職權更明確 法院內危害公安者將可管束

2018/9/2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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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有鑑於地方法院曾發生人犯脫逃、自戕及攻擊他人等情形,司法院今天指出,通過修訂法院組織法草案,增訂法警可對在法院內危害公安者強制管束,但不超過24小時。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法院設置法警,但現行各級法院法警處理事務依據,是由司法院與各法院訂定相關辦法、要點與注意事項加以規範,仍有不足。

有鑑於法警在執行法院安全維護時,可能對使用法院的人民限制其權利義務,例如檢查隨身物品或必要時對其施以強制力,宜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的授權依據,因此修正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並於昨天召開院會決議通修正草案,後續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修正及增訂重點包含,明確定位法警為法院職員,主要負責法院安全與秩序維護勤務,並輔助司法權行使,僅於承法官之命,辦理送達、拘提、同行、逮捕、搜索、扣押事務時,賦予其司法警察地位。

另外,明定地方法院得指派法警為對人管束、對危險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及其他必要的處置等即時強制,以維護社會公益,保障個人權益;為避免對人民權利過度侵害,並明定即時強制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且準用行政執行法相關挸定。

其中法警對人管束部分,人民若瘋狂、酗酒泥醉、意圖自殺、有害公共安全者,予以管束,但不得逾24小時;法警對進出法院人民及其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人民無故拒絕及逃避,可禁止其進入法院,而對於已進入法院者,法警可將他驅離。

此外,也增訂法警對於人犯移送至法院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物品,以避免脫逃、自戕及攻擊他人情形發生。(編輯:方沛清)1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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