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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高齡者將可訂契約選監護人

2018/9/2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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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法務部指出,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行政院今天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重點為尊重高齡者意思自主,若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將以意定監護優先。

法務部官員指出,以老年人失智情況為例,法院通常會以家屬宣告為監護者,修正草案增訂契約關係,將使得老年人在未失智前,可先以契約約定之後若失智,期間由他信賴的機關或者是信賴的人去執行其身體照顧及財產支配。

法務部研議完成「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天審查通過,將與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人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在法院為監護的宣告時,若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

草案的重點還包含,明定意定監護契約的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以及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

法務部說,「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惟欠缺「意定監護」制度,而德國、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意定監護」制度已經具備,現今高齡社會來臨之際,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的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人監護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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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現在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在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高齡者)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高齡者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高齡者與受任人約定,於高齡者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也就是,當高齡者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高齡者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編輯:方沛清)1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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