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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重判 高院:林益世有實質影響力

2016/2/26 18:21(2/26 19: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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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游凱翔台北26日電)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案,高院今天認定林擁實質影響力,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撤銷原審認定公務員假借權力恐嚇得利罪等罪,重判13年半。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改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林益世7年4月。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涉嫌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已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質影響力說,不採原審的法定職權說;實際上,實質影響力說,早在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汙案就曾適用。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指出,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因此改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林益世另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交待藏放在銀行保管箱內的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周盈文說,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至於林益世涉向地勇公司索賄8300萬元部分,仍判無罪。1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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