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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捷運殺人 法官五大理由判死刑定讞

2016/4/22 14:28(4/22 14: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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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2日電)鄭捷犯下台北捷運殺人案造成4死22傷,最高法院以5大理由判他死刑定讞,並指出台灣保有死刑,本案法官依法判死是無可迴避的選擇。

受命法官黃瑞華、庭長陳世淙、陪席法官王敏慧、吳三龍、陳宏卿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時曾破例提訊鄭捷,創下最高法院首例。

合議庭表示,鄭捷是當場被逮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即使律師所指違反法定程序屬實,也不影響法官認定鄭捷犯行。他行凶時有責任能力,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精神鑑定報告縱使有瑕疵,也不影響法官認定。

合議庭指出,教化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罰執行目的,但不是死刑刑罰的目的。本案鄭捷的罪行罪責達到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罪行,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若不判處死刑將無法實現正義。

台灣是保有死刑立法的國家,合議庭表示,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屬於無關對、錯的價值選擇,也是言論自由。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言論,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兩公約的目標雖是廢除死刑,但在全國達成共識、立法廢死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1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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