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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殺警案裁定再審 暫緩執行死刑

2016/5/2 17:14(5/2 20: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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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2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做出裁定,就鄭性澤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

台中高分院表示,停止鄭性澤死刑之執行,至於是否釋放受刑人,係由權責單位處理。

台中高分院審酌鑑定案件回覆書及卷內資料,認聲請人等所提出的資料,符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可能影響原確定判決的結果,裁定開始再審。

台中高分院指出,審酌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死者蘇憲丕身中3槍,但卻有5個創傷;其中,右胸、右手肘共有3個創傷,應屬同一顆子彈射擊造成,原判決書中卻未提及這部分。

依彈道位置分析,第2、3槍由羅武雄所在處射出,第1槍也可能是由羅武雄的方向射擊。

原判決認為羅武雄胸口中槍後已斃命,不可能再開槍,但國外文獻,認為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至少還能維持意識10到15秒,仍有開槍能力。

原判決認為若羅武雄為開槍者,彈殼不可能散落在其左側,新鑑定經實驗後指出,子彈確實可能散落在羅武雄的左側。法官綜合以上新事實、新證據,認為恐影響原判決,裁定再審。

至於鄭性澤另被控從槍戰死者羅武雄手中收取一把克拉克手槍,已被判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70萬元確定,並不在這次再審範圍內。

鄭性澤於民國91年1月5日與羅武雄等多名友人到台中豐原酒店唱歌,羅武雄因包廂跟小姐等問題,在包廂內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最後羅武雄跟蘇姓警員雙雙中彈死亡,受傷的鄭性澤被認定是殺警凶嫌,並於95年被判處死刑定讞。1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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