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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章21年前落海身亡 追訴艦長逾時效

2016/6/23 09:59(6/23 10: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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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3日電)海軍士兵黃國章於南陽艦服役時離奇落海身亡案,高雄地檢署重啟調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時任艦長馮逸成。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審結,逾追訴10年時效判決不受理。

黃國章21年前於南陽艦服役時離奇落海身亡,因民國102年發生洪仲丘案,行政院組成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將黃男案移交高雄地檢署重啟調查,檢方認定馮逸成獲悉黃男失蹤後未有停航搜救行動,去年9月間依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1050623

黃國章落海身亡案起訴艦長 判決不受理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3日電)海軍士兵黃國章21年前於南陽艦服役時離奇落海身亡案,高雄地檢署重啟調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時任艦長馮逸成。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公訴不受理。

黃國章21年前於南陽艦服役時離奇落海身亡,因民國102年發生洪仲丘案,行政院組成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將黃男案移交高雄地檢署重啟調查,檢方認定馮逸成獲悉黃男失蹤後未有停航搜救行動,去年9月間依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由於本案為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重行起訴,且無法律規定再起訴事由,因此本件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高雄地方法院表示,本案於民國86年已經軍事檢察官調查後為不起訴,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87年並經海軍總司令部駁回再議確定。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起訴事實與前案完全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有相當於再審原因情形,才能再行起訴,否則依法,法院只能判決不受理。本案並無得再行起訴的情形。

高雄地方法院表示,被告馮逸成涉犯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依當時法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案事實於84年發生,於94年間追訴時效已完成。10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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