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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社會住宅租弱勢保障增到3成

2016/12/23 12:45(12/23 14: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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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社會住宅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比例,由1成提高到3成;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族群,每屋每月免繳綜合所得稅額度最高新台幣1萬元。

立法院院會20日二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上午院會中繼續完成三讀。條文明訂,為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由政府或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至少提供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

增訂「公益出租人」條款,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在出租期間房東租金收入所得,免繳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

為落實照顧弱勢者居住權益,條文明訂,弱勢者目前承租的房子如果是違建,未來可繼續申請補貼3年,做為社會住宅蓋好前緩衝期,但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院會通過2項附帶決議,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居住正義,避免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

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發展。

另外,有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的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1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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