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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去玩司機工時怎算 勞動部:個案認定

2017/2/18 16:53(2/18 17: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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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8日電)勞動部今天強調,遊覽車司機載客出去遊玩,抵達景點旅客下車時,司機是否算工作時間,必須個案認定。

13日晚上蝶戀花旅行社主辦的武陵農場一日遊,在國道上發生嚴重車禍,造成33人死亡慘劇,原因指向司機疲勞駕駛所致。

對此,勞動部今天再度強調,包含遊覽車駕駛在內,只要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就屬工作期間。

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說,勞基法當中規定,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的休息時間。當中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可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因此駕駛受雇主的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不過,郭國文指出,如果是一日行程中未行車的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個案情形,必須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可以自由利用而定。

勞動部舉例,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的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的休憩,就不屬於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郭國文說,如果勞資雙方對認定上有差異,則是可以走申訴管道。10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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