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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攜超額台幣未申報 6/28起將沒收

2017/3/14 21:22(3/14 21: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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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4日電)財政部今天宣布,自今年6月28日起,民眾出入國境者攜帶新台幣10萬元的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的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違者將被沒入或罰鍰。

關務署表示,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之物,除現行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新台幣現鈔、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

且其運送方式,除現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出入境攜帶,增訂包括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的方法運送者,自今年年6月28日施行。

也就是,自6月28日起,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台幣10萬元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的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物品時,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同時,申報義務並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

關務署表示,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旅客攜帶總值1萬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或總面額1萬美元以上的有價證券出入國境時,應誠實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入或罰鍰。

根據統計,海關105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共108件,其中新台幣有45件,約1億680餘萬元,黃金7件、共10公斤,約市值新台幣1240餘萬元,未來新法施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1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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