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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 二審判22年

2017/6/14 11:56(6/14 12: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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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4日電)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指控在修復風災道路工程時,向包商收取回扣被檢方起訴。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台中高分院今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120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他在民國101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102年被檢方起訴並以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

南投地院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達111件、不法所得1948萬元,判他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他22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今天未到庭,由委任律師羅豐胤到庭聆聽,對於判決結果大感不滿,並表示一定會上訴。羅豐胤說,曾仁隆等公務員與廠商,將責任全推給當時的縣長李朝卿,這樣就能獲得緩刑,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無法接受。

他指出,這些公務員貪污的案件達30件到80件不等,竟然都只供訴為李朝卿所指示,法官就認為是態度良好判緩刑,以後公務員官箴如何建立。

此外,李朝卿的妻舅簡瑞祺因擔任案件「白手套」,南投地院一審判決22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改判20年、褫奪公權9年。

其他涉案包括南投縣前建設處長曾仁隆等3名公務員,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緩刑。1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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