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前瞻8建設 每期上限4年4200億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王承中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建設項目包含軌道、水環境、綠能、食安與少子化等8項,預算則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並有究責規定。
延伸閱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這裡一次看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前瞻基礎建設項目共8項,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等。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限制。
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環境影響評估方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計畫性質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究責規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果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為洲表示,現在前瞻限縮成4年內只能花4200億元,原先的前瞻計劃書就必須改,不能故意規劃期程4年以上建設,否則就是變相違法。1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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