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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提醒 台灣人民不得領用大陸護照

2017/7/30 16:57(7/30 17: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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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昇儒台北30日電)陸委會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

陸委會並提醒,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如違反規定,視身分為公務員或一般人民,將有刑事責任或行政罰鍰。

針對港媒「超訊」28日發表「習近平任內要解決台灣問題」一文,提及有對岸學者建議籌組「台灣特區委員會」及試行「台灣特區護照」,陸委會今天發出新聞稿,作以上宣示。

陸委會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有關媒體報導的謬誤倡議,顯示中國大陸內部對台「寧左勿右」的氛圍存在嚴重風險;部分人士藉由倡議將台灣矮化、屈辱化的對立思維與挑釁作法,試圖激化雙方衝突,我方絕不會接受,也正告中共當局注意此一潛在危機。

陸委會表示,近期中國大陸一味採取脅迫打壓的負面作為,已傷害台灣人民感情,完全無助兩岸關係發展。

陸委會呼籲,對岸面對當前情勢的複雜敏感,應冷靜耐心思考、採取正面善意舉措,並正視台灣2300萬人民對捍衛國家主權尊嚴及民主制度的堅定信念。

陸委會強調,此刻唯有接受台灣一再提議的「務實溝通對話」,才是真正化解分歧及促進兩岸良性發展的正途。10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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