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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8歲被選舉權 蘇巧慧盼全公職適用

2017/9/27 20:21(9/27 21: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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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巧慧今天說,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將被選舉權下修到18歲,希望所有民選公職都可在18歲就能參選,學歷、年紀不是檢視候選人最重要條件。

蘇巧慧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修憲將台灣由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全案已獲41席立委連署。其中草案規定,選舉權下修到18歲,而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不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的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滿26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須滿40歲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蘇巧慧晚間受訪表示,18歲公民權討論很久,選舉權降到18歲已是社會共識,提案被選舉權降到18歲,是相信18歲公民有能力擔任這些工作,至於有相關法律規定要修正,可在修憲後再提案修法。

她說,現代社會資訊開放透明,學歷、年紀都不是檢視候選人最重要條件,18歲如果能擔任民選首長或總統,獲選民支持也未嘗不可。

蘇巧慧表示,部分職務或許因資歷等在年齡上另有限制,她也可接受,歡迎各界討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委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10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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