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正義黑心油案二審逆轉 總經理遭重判11年

2018/2/13 13:50(2/13 14:02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高雄13日電)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黑心油案,雄檢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今天宣判,認定是故意犯,重判總經理何育仁徒刑11年;油商林明忠9年10個月;採購副課長胡金忞5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正義食品公司民國103年9月爆發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的混油案,高雄地檢署偵辦,依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安法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105年2月審結宣判,依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安法判林明忠4年2個月;依違反食安法判何育仁8個月;依違反食安法判胡金忞4個月;油商何吳惠珠依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判5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何育仁及胡金忞採購原料豬油時,被一審認定是「疏於」要求供應商提出相關文件,導致正義購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並製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僅構成違反食管法的過失犯。一審忽略檢方查扣供油商出貨的油品傳票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檢方在105年3月上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高雄高分院審結,合議庭認為被告得預見所購入油品屬不可供人食用「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並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以飼料油製造的油品食用,竟基於購入「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不確定犯意,由正義公司「攙偽」、「假冒」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

高雄高分院審結宣判,認定被告所為是故意犯,改判何育仁徒刑11年,8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胡金忞判徒刑5年6個月,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林明忠判徒刑9年10個月,7年6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何吳惠珠判6年4個月,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正義公司依違反食安法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070213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