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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改善醫病關係 行政院通過醫療事故法草案

2018/4/12 14:14(4/12 14: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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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2日電)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表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內容包括「醫療事故即時關懷」等3大原則,將有助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主持會後記者會轉述,賴清德於會中表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使得醫病關係趨於緊張對立。為解決醫療爭議處理困境,改善醫病關係,今年1月24日已修正公布「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事人員民、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與應裁量事項,以及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以使醫療責任判定更加明確合理。

賴清德指出,為配合「醫療法」第82條,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朝向「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3大原則,將有助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

賴清德於會中裁示,行政院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草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全文共計42條,內容要點包括第一,溝通關懷: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與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第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都應先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促成和解。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第三,預防除錯: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

此外,衛福部強調,為使醫病雙方得以開誠佈公面對醫療事故、真誠和解,草案採用道歉法則(apology law),不論是關懷溝通或是爭議調解過程,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的「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的證據或裁判基礎。醫療機構內部病安事件通報的相關資料與重大醫療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於主動改善、系統除錯與共同學習之目的,不得做為司法訴訟的證據或裁判基礎。(編輯:黃國倫)1070412


延伸閱讀》醫療事故法草案為什麼引入「道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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