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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新制上路 食品廣告不實祭重罰

2018/5/7 13:03(5/7 13: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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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7日電)食藥署今天實施食品廣告新制,若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宣稱醫療效果甚至損害身體健康、致死,不僅將按違規次數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可要求產品下架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民國106年共有4647件違規廣告,裁罰新台幣1.28億元,平均每件僅開罰2萬7000多元,大多是宣稱有瘦身的不實效果,甚至宣稱有降血壓等醫療療效。

日前有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食品廣告罰太輕,許多食品業者以誇大不實廣告吸引民眾購買,營業額高達數百萬、千萬元,但地方衛生局僅開罰10多萬元,根本不痛不癢,當時衛福部長陳時中即宣示將祭出鐵腕政策。

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宣布祭出4大手段嚴管違規廣告。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受訪時表示,根據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本來就可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可開罰60萬至500萬元。

不過,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作法不一,因此這次統一訂定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許朝凱說,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違規1到5次分別開罰4萬、8萬、20萬、40萬、100萬元;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60萬、70萬、80萬、100萬、125萬元。

此外,也會依照「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舉例來說,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罰鍰以100萬元為基礎,加上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廣告,將罰鍰加權乘以2,再加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再乘以2倍,總共可開罰400萬元。

除此之外,若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而且在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元,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若再次違規且產品銷售額達3000萬元以上,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要求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食品業者登錄。

許朝凱強調,違規廣告若宣稱醫療效能且屢罰不怕,或是危害民眾健康及致人於死,通通可以認定為情節重大,將要求產品下架,並在原刊播篇幅或時段中,刊播更正廣告。(編輯:吳佳穎/卞金峰)1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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