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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引疑慮 鄭麗君:無加強審查陸出版品規劃

2018/5/11 09:00(5/11 1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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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1日電)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發函各出版公會、協會,向所屬會員宣導有關中國大陸出版品進口相關法規,引發出版界疑慮。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無加強審查規劃,盼外界勿誤解,並願邀出版界溝通討論。

聯合報報導,文化部5月4日寄發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

根據媒體披露的公文內容指出,文化部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發現參選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的43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依「大陸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就出版,違反「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基於輔導立場,先「從寬處理」不罰。

這份公文引發出版界疑慮,文化部昨晚發布新聞稿澄清,援引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等,強調是依法規規定,循例發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宣導法規,「實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大陸出版品。」

文化部表示,有關中國大陸出版品銷售及授權發行,現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許可辦法規定,即可銷售及授權發行。實務上,市面多年來都有中國大陸出版品在台銷售,或經授權本國出版社發行。

文化部並說,許可辦法於1993年即訂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處分,這次人文司發函即是請公會、協會多加宣導。

鄭麗君也強調,文化部無加強審查規劃,盼外界勿誤解,她並表示,出版業界如有所疑慮,將邀出版界溝通討論。

陸委會也指出,大陸出版品包括報章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來台展覽、發行銷售,應依文化部主管的「大陸許可辦法」規定,事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

陸委會解釋,這是兩岸開放交流以來行之有年的做法,不是新規定。文化部每年都會行文提醒業者遵守,政府並未緊縮中國大陸出版品來台。(編輯:方沛清/卞金峰)1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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