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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針對離岸被動所得進行重大修法 將衝擊臺商

發稿時間:2022/06/29 10:49:4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629 10:49:45)由於香港稅制較為寬鬆,長久以來,香港都是臺商海外布局或規劃海外資產時的首選。然而,在當前國際租稅趨勢下,其稅制過於寬鬆,特別是針對「離岸所得」及「資本利得」免稅,使香港成為眾矢之的。2021年10月,歐盟即因香港「離岸所得」免稅導致「雙重不徵稅」,再次將香港列入稅務不合作區域名單(俗稱灰名單)。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鮑敦川指出,港府已提出草案,打算針對四類來自海外的被動所得,包括股利、利息、處分股權利得及無形資產相關所得,緊縮「離岸所得」免稅機制。具體來說,四類離岸所得將不再自動免稅,需要符合若干實質性或反避稅要件,方能取得免稅資格。

以香港公司處分海外子公司股權為例,在過去,援引「離岸所得」及「資本利得」兩個原則,幾乎可直接判斷豁免徵稅,如前述新法通過,自2023年起,還需要額外符合下列兩要件之一,方能主張免稅:

1. 營運實質要件:香港公司在港需有相稱於其營業範圍的營運實質,包括合適規模的僱員及在港支出。
2. 參與免稅要件:對海外子公司持股不少於5%,且該海外子公司所得組成中,被動所得不超過50%(但,若該轉讓所得在海外名目稅率低於15%、或相關安排無節稅以外的合理目的等,則例外仍需回歸營運實質要件判斷)。

前述原則下,如未來臺商透過香港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股權,即使持股不少於5%等參與免稅要件均符合,但因相關轉讓所得在中國大陸徵稅率僅10%,低於15%,仍可能需回頭檢視香港公司實質性,如該香港公司仍是空殼,相關所得在港將不再免稅,需計入課稅所得額徵利得稅。

另一方面,草案納入以「關聯方法(Nexus Approach) 」來設算並評估離岸「無形資產所得」徵免稅比例的機制,使離岸「無形資產所得」免稅條件也大幅度縮緊;依該草案,鮑敦川提醒:

1. 有機會設算免稅比例的離岸「無形資產所得」,將僅限於專利權或技術等相關所得。商標或著作權等行銷型無形資產,相關所得不再有免稅空間;
2. 即使是專利權或技術相關所得,在關聯方法(Nexus Approach) 下,也要按在港研發費用與全部IP相關費用的比例計算應/免稅比,想取得免稅待遇,難上加難。

鮑敦川指出,臺商經常透過香港投資中國大陸,遊戲業者、跨境電商、生技業者在港進行交易布局的情形也非常普遍,近幾年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引進經濟實質法、各國金融機構強化共同申報準則要求,不少臺商將金融帳戶轉往香港,本次修法明確揭示了港府接軌國際、擺脫避稅港惡名的決心,如通過,將對臺商在港布局造成不小衝擊,提醒臺商務必儘快評估、預作妥善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