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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立法規範台港澳民眾參加社會保險

2018/10/29 12:35(10/29 12: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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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淑伶上海29日電)中國大陸官方正在草擬法令,規定在大陸受聘僱的台港澳居民應參加5項社會保險。有辦理居住證的台灣人,即使沒有在大陸就業,也可以在居住地參加養老及醫療保險。

不過草案也明確提出可以豁免的保險種類和條件,避免「雙重參保」。已在台灣、香港、澳門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台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綜合陸媒報導,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日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聘雇的台港澳居民,應當參加5項基本社會保險,且適用險種的範圍、繳費標準和業務流程與大陸居民一致。

適用的人員包括就業和非就業人員,前者包括在大陸正規就業及靈活就業者;後者包括在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這項辦法也針對持有居住證者規範參保。

在大陸居住且辦理台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如果是在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台港澳居民居住證的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至於在大陸就讀的台生,可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台港澳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內容並針對離開大陸的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保轉移提出規範。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大陸的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涵蓋5類,分別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暫行辦法目前還在對外進行意見徵求,時間至11月25日截止。(編輯:楊昇儒)1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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