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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3度重罰陸資違規投資大同 限6個月內出清

2019/1/1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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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7日電)大同陸資股東3度遭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陸資龍峰國際透過5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帳戶投資大同,除罰企業新台幣60萬元,也罰企業負責人342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龍峰透過包括永豐證金亞洲、元大證香港、大華繼顯證券、帕米爾思資本及金英證券香港等5個FINI帳戶,自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陸續買進大同持股至18.01%,至今持股比例沒有變動。

張振山指出,由於龍峰國際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身及藉由他人名義透過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龍峰國際處以罰鍰6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

由於龍峰國際持有國內證券超過已發行股數10%,藉由他人名義買賣也未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申報,金管會也依證交法第178條之1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向龍峰國際負責人處罰鍰342萬元。

除了金管會對投資大同的陸資祭出重罰外,台灣證券交易所也決定對大同提出4大要求:一、對轉投資風險控管,虧損要提改善計畫,並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二、對投資及不動產處分重新審慎評估,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目前進行中的投資案及不動產處分案需重新評估;三、非簽證會計師3個月內完成集團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四、獨董需善盡職責。

大同陸資案3度遭罰,背後都有龍峰國際的影子,第一次遭罰是2017年5月5日,龍峰國際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以外資身份投資大同股票,持股4.06%,被金管會開罰60萬元,且限制股東權,要求6個月內在公開市場上賣出;第二次則是2017年12月5日又查到龍峰國際透過加拿大籍帳戶,繞道香港券商後,又以外資身份持有大同股票8.78%,金管會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60萬元外,也用證交法開罰552萬元,一樣要求6個月內釋出股票。

張振山解釋,這次開罰金額較第二次少,主要因為裁罰金額以未依規定辦理持股申報的次數計算,因此這次依證交法裁罰金額比上次低。(編輯:林淑媛)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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