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傳統領域應含私有地 原民會:尊重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日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傳統領域可涵蓋私有土地,原民會今天表示尊重,將邀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全面檢視傳統領域劃設、諮商同意機制,並凝聚共識,作為修法重要參據。
最高行政法院於6月25日作成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程序規定中,所稱「原住民族土地」是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卻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定義限於「公有土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承審合議庭在本件具體個案中拒絕適用。
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充分尊重最高行政法院本於司法權所作成的個案裁判,該判決對個案確已產生拘束力;最高行政法院未來針對類案是否形成一致的法律見解,原民會將持續關注,也已主動藉此個案判決,本於行政權進行通案檢討。
原民會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規範行為態樣及影響對象甚廣,實務執行面尚涉及諸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地方政府以及部落會議執行量能,為求審慎周妥,原民會將邀集上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針對傳統領域劃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全面檢視,並凝聚共識,俾作為修法重要參據。
原民會說,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變革,涉及原基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修法作業外,修法內容尚需研議,並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原民會將以最開放的態度,廣納各界不同意見,並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與人民基本權利,尋求最大公約數,以期修法周妥並維護族人權益。
原民會提到,立法院現已有諸多原住民立委於本會期提出原基法第21條的修正版本,原民會參酌此判決內容,持續與提案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
本案源於台泥公司為興建「台泥DAKA再生資源利用中心」與既有的水泥旋窯協同處理一般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與開放工廠計畫等開發計畫,於民國108年10月間提送第4次環差報告,花蓮縣政府於109年11月間作出原處分,通知台泥審查通過。德卡倫部落居民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編輯:吳素柔)1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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