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污染土地設光電?環境部:需台電同意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8日電)政府推污染土地設置光電,今年協和電廠(四接)已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是否有機會設置光電,環境部解釋,最主要必須有台電同意,而台電已強調,將會以污染改善為優先。
基隆市政府8月公告協和發電廠約45公頃場址為土污控制場址。環境部表示,依規定開發單位應於污染改善完成後,土地才可以利用,並進行實質開發行為。
行政院於2021年訂定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於今年裝置容量達382MW為目標。今年已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的四接是否有設光電的可能,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分組長蔡惠珍告訴中央社記者,台電公司日前表示,該案必須在污染改善完成之後,土地才可以進行後續的利用或實質的開發行為,因此現階段的優先工作仍是污染改善。
蔡惠珍解釋,污染土地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需要有數項前提。首先,在法規上,經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同意,且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的設施與污染改善沒有關係;另外,要確認設置光電設施是否會影響到土地的整治過程,若是設置屋頂型光電,基本上會同意;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需經地主同意,就四接而言,土地所有者為台電公司。
根據環境部「113年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推動計畫」報告指出,統計截至去年底,污染土地設光電併網量總計已達成256.46MW,距離總目標還不足125.54MW;不過,今年迄今已掌握的容量達88.47MW。
蔡惠珍解釋,其實大多數污染土地是私有土地,地主意願是關鍵因素,環境部無法強制要求設置光電;地主不願設置光電板的原因,農地方面可能是想繼續耕種,而污染場址中若有既有建物,可能因老舊無法承載光電設施。
此外,蔡惠珍說明,最初的設想是一邊改善土地一邊發電,以發電獲利回饋改善費用。但在實務操作上,因挖土可能影響光電板基礎或機具進入,原受污染的農地幾乎都是等到改善完成後才設置光電。
蔡惠珍說,行政院同意在總目標量不變下,環境部陸續尋找其他與環境有關的設施作為替代案源,如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公告事業單位、整治費繳費業者,或自主預防管理對象等;另外也包含資源回收貯存場等。
蔡惠珍提到,現階段,環境部也持續與過去尚未明確表態是否願意設光電板的污染土地所有者溝通,持續朝裝置容量達382MW的目標邁進。
根據報告,彰化縣是受污染農地設置太陽光電計畫的主要推動區域之一,在已簽訂行政契約的受污染農地案件中,彰化縣無論是案件數量、污染農地面積、預估返還污染整治費用,以及預估設置容量等均居冠;去年度污染土地併網量,主要也集中在彰化縣。(編輯:管中維)1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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