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洲豬瘟 非法載運與餵飼廚餘最高可罰400萬元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日電)元旦起有條件恢復使用廚餘養豬,為防非法載運與餵飼廚餘成防疫破口,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今天決議,提高裁罰基準,首次違規罰新台幣40萬元,依次處罰最高可達400萬元。
元旦起,農業部有條件恢復使用廚餘養豬,期限到今年底。
應變中心晚間發布新聞稿,嚴防非法載運與餵飼廚餘成為防疫破口,確保在116年1月1日順利完成廚餘養豬全面轉型,轉型期間提高裁罰基準,首次違規者將遭裁處40萬元,依次處罰最高可達400萬元。
應變中心指揮官,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未來2週是廚餘有條件開放後的防疫關鍵期,相關政府部門持續加強邊境檢查及後市場高風險商店稽查,同時呼籲國內養豬農民確實遵循政府規定,切勿以身試法,確保國內養豬產業安全。
應變中心指出,115年轉型過渡期間,有條件開放廚餘養豬地方政府有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及南投縣等7縣市。其餘禁用廚餘養豬的縣市,僅有部分開放使用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
農業部統計,已裝設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AloT)豬場為249場,至114年12月31日,通過聯合檢查241場,待複查8場。
應變中心強調,未來針對未申請轉型、未獲核可或其他不符合預期樣態的養豬場將列為高風險查核對象,嚴防私自收受廚餘餵豬之行為。
應變中心特別提醒養豬農民及相關產業團體,農業部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公告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的裁罰基準。
應變中心說,凡未獲核可而違規載運者,第1次裁罰金額由5萬元大幅提高至20萬元,第2次50萬元,第3次以上違規將直接裁處最高罰鍰100萬元;「飼料管理法」的裁罰基準,未獲核可豬場違規使用廚餘餵豬首次也裁罰20萬元,其後依次分別為50萬、100萬、200萬及300萬,皆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
因此,違規載運廚餘並餵飼豬隻者,將同時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飼料管理法」,首次違規將遭裁處40萬元,最高可達400萬元。(編輯:張銘坤)1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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