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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草案涉隱私權 法務部司法院不同調

2020/9/25 17:44(9/25 19: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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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5日電)科技偵查法草案引起各界討論。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應給予執法機關相應科技偵辦案件,並思考如何兼顧調查與人權。司法院法官顧正德說,現行草案的部分條文有侵犯隱私權之虞,應提高啟動門檻,並擴大法官保留原則的範圍。

法務部日前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因為各界多有意見,法務部表示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與會者包括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司法院、法務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及民間團體代表等。

林錦村表示,現在的犯罪組織利用科技躲避執法機關的查緝,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帶來重大挑戰,應該要給予執法機關相對應科技來偵辦案件。他說,這或許會對人權有所侵害,但應該要思考怎麼兼顧犯罪調查與人權保障。

林錦村指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的規範限制在通信,GPS或空拍機不在適用範圍;而且通保法規範的是電信業者,而非通訊軟體業者,並強調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他表示,在很多刑事案件與環保相關與國土破壞案件,如果要不打草驚蛇,一網打盡犯罪者,就必須利用科技。

林錦村以日前未成年少女被藏在密室裡為例,說明如果當初執法機關能使用溫度探測器,是否能盡速將被害人救出。他說,台灣是科技大國,希望能善用優勢協助執法部門偵查。

司法院法官顧正德則表示,對草案有疑問與建議,因為科技設備的特性是可以長時間使用,且資料可以被記錄與分析;但由長時間監看累積起來的資訊事實上透露個人生活模式,涉及到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他強調,當監看時間拉長,個人隱私權就有可能被侵害,應該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顧正德說,根據法院近來的見解,對於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法,例如GPS或M化車(偽基地台),在事實上已經侵害隱私權,法官因此在行動開始就有記錄的必要,而非草案中的兩個月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雖然草案第9條到第12條所規範的監看隱私空間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若是啟動門檻過低,事實上無法發揮法官司法審查的功能,因此應該提高門檻,並制定完善的監督機制。

顧正德也質疑,假如可以利用網路侵入手機,打開內置的麥克風或鏡頭監看屋內情況,是否為被允許的手段,如果不是,在立法時就應該絕對禁止;而手機中除了通訊內容外,也會包含照片或是上網紀錄等一切個人隱私,這兩者該如何區分?如果是以人工辨別,可能就會造成問題。(編輯:蘇龍麒)1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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