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企併法 併購成立控股公司可延後課稅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完成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草案,增加賦稅誘因,鼓勵企業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藉由垂直或水平整合產生規模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不過,關於罰則部分,立委未達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為活絡台灣產業發展,同時也為因應美國關稅對國內中小企業帶來的衝擊,行政院提出企併法修法,於現行條文增訂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鼓勵國內產業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以提升國內中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草案於今天經濟委員會併同其他立委提案進行審查。
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未來公司可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將既有公司納入產控公司旗下,股東在此過程中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不立即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而是待實際轉讓或劃撥保管帳戶時再依轉讓價格進行課稅。
審查會條文也規定,條文施行後5年內,若企業透過企業併購法第29條的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且收購方、被收購方及其股東符合特定條件並經國發會認定,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選擇暫不將轉換過程中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等到未來實際轉讓產控公司股份,或將股份撥入政府指定帳戶時,再行課稅。
此外,前項收購公司,應於股份轉換次年度1月31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及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發會申請認定產業控股公司,逾期不予受理;國發會應於同年度3月31日以前函復認定結果。其經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應於認定函送達之次日起算15日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並檢齊股東擇定免予計入之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相關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被收購公司適用前項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關於罰則部分,草案條文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民進黨立委賴瑞隆主張罰則應提高,給予行政機關更大裁罰空間,同黨立委邱志偉則認為,申報文件能否到位,並非全操之在企業,該項罰則屬於程序罰,並非行為罰,若罰太重可能降低誘因。
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院版針對罰則的金額,除了對齊其他法律外,也有連續開罰機制,不會有罰太輕問題。
由於雙方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審查會主席、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最後裁示,條文保留送協商。(編輯:張若瑤)1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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