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加重詐騙刑責 增訂禁奢條款、被告付完和解金才斟酌減刑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納禁奢條款,未來,詐騙被告也須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金或和解金後,法院才會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條文重點除完善金融防詐機制外,同時也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納禁奢條款,並修法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的損害,鼓勵詐騙者自首、自白。
草案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草案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草案則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同時,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草案規範,自首及自白的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的寬典。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若沒有訂出期限的話,訴訟可能產生訴訟延滯,或是有被告假意和解,賺取法院減刑寬典後,不履行和解調解條件等情況,為避免法律漏洞訴訟延滯,因此修法。
此外,草案也增訂第50條第2項的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表示,打詐是政府施政重點工作,根據統計,詐騙犯罪案件數已呈下降趨勢,但每月總財損金額仍達數10億元,行政團隊必須持續提高警覺、嚴陣以待,精進打詐工作。(編輯:林淑媛)1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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